当事人:福建玖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吴丽美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玉田村亥亭岭街889号
经调查,你公司开发建设的融头新城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3#楼未按审批图纸施工,竖向标高整体抬高1.05米。该幢建筑总面积为1116.03㎡,一层面积698.58㎡(其中配电用房面积233.4㎡,商业及配套面积407.75㎡,物业面积57.43㎡);二层面积417.45㎡(其中物业面积139.97㎡,商业面积277.48㎡)。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法定代表人委托函;2、福建玖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询问笔录;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8、《仙游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0、《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仙自然资罚听字[2021]第10号),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书面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7523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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