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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字[2021]SX01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07-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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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社硎乡白硎扶贫村村民邓明贵集资集体建宫庙佛光亭房违法用地的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当事人:白硎扶贫村村民邓明贵集资集体建宫庙佛光亭房

  法定代表人:范丽萍

  地址:仙游县社硎乡白硎村林学组

  经查实,被处罚当事人白硎扶贫村村民邓明贵集资集体建宫庙佛光亭房. 法定代表人范丽萍于2020年3月至2020年3月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社硎乡白硎村林学组耕地动工建宫房,现基建程度为钢筋混凝土房一层,该房坐落于社硎乡白硎村林学组,其四至为:东临村道界;西临耕地界;南临耕地界;北临空地界。土地权属性质分别为0.081亩耕地和0.234亩建设用地。建宫庙房用途为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至目前已建房一层,建筑占地面积0.315亩,建筑总面积210平方米;经核对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用地部分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范丽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宫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第5点破坏耕地的一般情形,现决定对你们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315亩土地。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23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08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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