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林兴松 ,性别: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身份证号码352229***********36;
被处罚人:吴芳丽,性别: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霞路,身份证号码352229**********4X;
被处罚人:余自立,性别:男,1996年2月1日出生,住仙游县枫亭镇和平村,身份证号码:350322***********36;
被处罚人:朱高峰, 性别:男 1998年3月19日出生,住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身份证号码350322**********81X;
被处罚人:朱莉峰,性别:女,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身份证号码350322***********2X;
被处罚人:朱莉莉,性别:女,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身份证号码:350322***********64;
被处罚人:朱秀珍,性别:女,1976年9月9日出生,住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身份证号码:350322***********24。
经查,林兴松、朱莉莉、朱高峰、余自立、朱莉峰、吴芳丽、朱秀珍于2018年10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枫亭镇海安村草楼小组建设综合楼。根据仙游县金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该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814.3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504.4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353.46平方米;该座建筑物由13层一栋、8层两栋组成(其中,1层面积为1645.76平方米、2层面积为1217.05平方米、3层面积为678.44平方米、4层面积为964.79平方米、5层面积为964.79平方米、6层面积为675.78平方米、7层面积为929.41平方米、8层面积为755.30平方米、9层面积为283.84平方米、10层面积为283.84平方米、11层面积为283.84平方米、12层面积为283.84平方米、13层面积为283.84平方米、屋面层面积为102.94平方米);经比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为一般耕地,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建设项目的用地位于有条件的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事实:被处罚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处罚人询问笔录和自述材料、证人证言、视频、现场勘测笔录、仙游县金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施工图》(涉及59项)复印件、《房屋建筑示意图》以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海安村《情况说明》、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现场设立项目部和树立施工项目牌(照片),云南天弘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1814.36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9353.46平方米。
3、并处以1814.36平方米×200元/平方米=362872元的罚款。
你们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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