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鲤南镇瑞园村出水组违法建设龙兴宫的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戴国星,身份证号码350322********5618。
住址:仙游县鲤南镇瑞园村出水组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非法建设龙兴宫,该建房位于仙游县鲤南镇瑞园村出水组,其四至:东至空地界,西至空地界,南至空地界,北至空地界;占地面积552.5m²,土地类别为采矿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笔录、自然资源局地质分析图斑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戴国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鲤南镇瑞园村出水组违法建设龙兴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2.5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552.5平方米×100元/平方米=55250 元的罚款。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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