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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2〕6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1-2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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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亭镇铺头村黄福达: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涉嫌无证采矿立案调查。经查,你以承包枫秀西路填土石方工程项目为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枫亭镇东宅村北塘尾取土点(没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取土采石,用于枫秀西路路基填方使用。经技术鉴定你非法开采的建筑用凝灰岩矿矿石量为1396立方米,和仙游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矿产品市场价格为每立方米24元,认定你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为33504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 黄福达的身份证复印件; 2、龙澄公司《营业执照》;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福建省林业局批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准予延续使用林地审核决定书》;5、《关于仙游县枫秀西路道路工程项目临时用地核准的函》;6、《关于推进枫亭滨海新城产城融合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枫亭镇项目建设的备忘录》、《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枫亭镇项目建设的备忘录》;7、询问笔录;8、现场勘测笔录;9、现场违法照片;10、《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技术鉴定报告》;11、仙游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证明》;12、龙澄公司项目部情况说明;13、枫亭镇政府与下社村、东宅村签订《枫秀西路下社段取土点地面物补偿协议书》和《枫秀西路前段再次补量田地、果树、坟墓征地补偿协议书》。

  我局已于2022年 12月 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9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4元;                                    

  3、并按违法所得30%的处罚,罚款人民币10051.2元。    

  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的规定,你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立禄、林开生

  电  话:0594-8591662、0594-8291947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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