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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2〕3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11-1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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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福建省福珍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铺头社区枫江北路路658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ERU3XR

  法定代表人:陈丽苍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未经批准,在仙游县PS201813地块沂州苑房地产开发项目西侧红线外,擅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因项目场地平整红线外高陡边坡塌方占用土地采挖土方进行水泥喷桨护坡建设,占用土地面积994.6平方米,土地类别为其中磷山村集体土地果园45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果园)538.1平方米,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经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2、福珍公司营业执照;3、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询问笔录;5、勘测笔录;6、福珍置业勘测定界图;7、违法现场照片;8、2020年度仙游县土地利用现状图;9、2006-2020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卡;11、福珍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94.6平方米,即其中交还土地456.5平方米给磷山村集体,退还国有土地538.1平方米,并恢复原状。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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