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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2〕5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11-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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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晓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959875019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榜路8号

  经查实,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1年1月擅自占用大济镇垅溪村、钟峰村、龙坂村、文殊村的集体土地建设木兰溪防洪工程,现基建程度为防洪堤已硬化,占地面积11.6715公顷,土地类别为农用地11.3199公顷(其中耕地10.8674公顷,其他农用地0.4525公顷),建设用地0.0918公顷,未利用地0.2598公顷。经核对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用地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有:1、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照片;3、勘测笔录;4、木兰溪防洪工程大济段影像图;5、仙游县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6、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大济镇垅溪村、钟峰村、龙坂村、文殊村的集体土地建设木兰溪防洪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715公顷土地给大济镇垅溪村、钟峰村、龙坂村、文殊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116715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1671500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一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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