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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3〕1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1-1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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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尾镇塘边村陈明星: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涉嫌无证采矿立案调查。经查,你为了便于林场林木运输、方便施肥等原因于2021年7月12日修建新周至樟林村(白石院)的道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赖店东溪林果场的集体土地靠近白石院的路边山涧挖石,用于铺路、路边填方。非法采矿坐落在赖店镇东溪林场新周通往樟林村(白石院)的道路旁,其四至:东至赖店镇东溪林场山地;西至赖店镇东溪林场山地;南至新周通往樟林村(白石院)的道路;北至新周通往樟林村(白石院)的道路。采空区现状主要为采石点,开采方式为山坡式露天开采,开挖及采空区域及周边未见矿产品堆放。我局委托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对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非法开采量为1671立方米。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该矿产品市场价格为每立方米25元,认定你非法采矿产品价值为1671*25=41775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仙游县赖店东溪林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2、现场照片;3、勘测笔录;4、讯问笔录;5、卫星影像图;6、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7、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

  我局已于2022年 12月 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9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意: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775元;

  3、并处违法所得30%的处罚,罚款人民币12532.5元。

  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的规定,你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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