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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3〕2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3-3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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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仙游县枫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7P251L        

  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枫亭西路216号

  经查实,仙游县枫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0年2月擅自占用枫亭镇辉煌村、铺头村、霞街社区的集体土地建设枫亭镇廉政文化走廊及枫亭镇文化广场。现场主要建设有铺设石板砖(步行道、文化广场、凉亭周围)、道路、人工湖及假山、凉亭、公厕、水泥硬化等;占地面积11.19 亩;土地类别为:农用地3.75 亩(旱地3.75 亩)、其他农用地6.96亩(其中果园5.49亩、灌木林地0.45亩、农村道路0.19亩、田坎0.83亩)、建设用地0.48亩(村庄0.48亩),建筑面积11.19 亩;经比对该用地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有:1、仙游县枫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勘测笔录;5、枫亭镇廉政文化走廊及枫亭镇文化广场影像图;6、仙游县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7、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枫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枫亭镇辉煌村、铺头村、霞街社区的集体土地建设枫亭镇廉政文化走廊及枫亭镇文化广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19亩土地,其中退还8.8亩土地给辉煌村集体、退还2.38亩土地给铺头村集体、退还0.01亩土地给霞街社区集体。                              

  2、没收在非法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11.19亩(746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460平方米×10 元/平方米=7460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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