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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3〕3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8-1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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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加增、仙游县龙华金建水口木材加工场(经营者彭明波)、杨建冰: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们违法占用仙游县龙华镇金建村集体土地建设仙游县龙华金建水口木材加工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在金建村水口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加工和存储棚房、员工宿舍、地磅、厕所、移动房、晒板场和堆木场。占地面积15.132亩,占用土地类别:农用地6.356亩,其中耕地3.211亩(含基本农田1.723亩)和其他农用地3.145亩、建设用地6.771亩、未利用地2.005亩。经司法鉴定,破坏耕地3.211亩,其中破坏一般耕地1.488亩,破坏基本农田1.723亩;非法占地面积11.087亩(扣除0.834亩晒木区1面积),涉及农用地2.435亩和建设用地6.647亩及未利用地2.005亩。其中2.435亩农用地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和破坏一般耕地及基本农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仙游县龙华金建水口木材加工场《工商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2.当事人的土地租赁合同和协议书3.彭加增、彭明波、杨建冰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仙游县金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占地面积示意图6.仙游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及仙游县龙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7.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们的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旧从轻原则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3项、第5项的有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破坏一般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

  (1)责令限期15日完成对破坏基本农田1148.67平方米(折合1.723亩)、一般耕地992平方米(折合1.488亩),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以罚款人民币44406元。其中,对破坏1148.67平方米(折合1.72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9000元/亩的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723亩*9000元/亩*2=31014元;对破坏992平方米(折合1.488亩)一般耕地种植条件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9000元/亩的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88亩*9000元/亩=13392元。

  2、非法占地行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7947.33平方米(折合11.921亩)土地给金建村集体;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1622.67平方米(折合2.43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存储棚房、移动房、加工棚房2、铁皮宿舍1、空心砖宿舍1、地磅;

  (3)处以罚款90146.5元。其中,对非法占用1623.33平方米(折合2.435亩)一般农用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1623.33平方米*20元/平方米=32466.6元;对非法占用5767.99平方米(折合8.652亩)(其中未利用地2.005亩,建设用地6.647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5767.99平方米*10元/平方米= 57679.9元。

  综上,共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134552.5元。

  你们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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