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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3〕4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8-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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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冰、徐春凯、徐理清: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们违法占用仙游县龙华镇金建村集体土地建设仙游县龙华镇凯兴木材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金建村下尾小组4.665亩(包含经鉴定耕地种植条件未遭破坏不予处罚的1.982亩和不对其破坏情况进行鉴定不属于种植用地的田坎2.683亩)集体土地,用于仙游县龙华镇凯兴木材加工厂建设加工和存储棚房、晒板场。经鉴定,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面积共计2.377亩,其中破坏一般耕地0.337亩、破坏基本农田2.04亩,构成破坏一般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 仙游县龙华镇凯兴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 杨建冰、徐理清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5.仙游县金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占地面积示意图6.仙游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及仙游县龙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7.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徐理清7月25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们于7月2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召开局务会议,对你们的提出的陈述申辩,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鉴于你们案发后主动全部整改完成情节,按从轻处罚处理。

  因你们破坏一般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旧从轻原则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5项的有关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5天完成对破坏基本农田1359.99平方米(折合2.04亩)、破坏一般耕地224.67平方米(折合0.337亩)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21393.05元。其中,对破坏1359.99平方米(折合2.0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9000元/亩的1倍罚款,即2.04亩*9000元/亩=18360元;对破坏224.67平方米(折合0.337亩)一般耕地种植条件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9000元/亩的1倍罚款,即0.337亩*9000元/亩=3033.05元。

  你们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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