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仙游闽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书强 ,地址:仙游县枫亭镇沧溪村沧南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8RJUAQ8M):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仙游县枫亭镇沧溪村开发建设的闽鼎·江山府1#~3#、5#~9#、P1#、P2#及地下室一期房地产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P1#配电房未按审批图纸施工,建筑基底面积380.34平方米,建筑面积380.34平方米。经规划验收,规划许可建筑基底面积350.64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30.34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福建仙游闽鼎置业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勘测笔录;5、勘测定界图;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322202100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322202100035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50322104160103-SX-00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5032222021B0012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10、关于闽鼎·江山府P1#配电房扩建情况说明;11、闽鼎·江山府P1#配电房建设情况公示;12、闽鼎·江山府1#~3#、5#~9#、P1#、P2#及地下室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自然资罚听[2024]1号),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莆田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7343元(以住建局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数,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金额=工程总造价÷总建筑面积*违建面积*10%=150000000元÷61973.98平方米*30.34平方米*10%=7343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计划财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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