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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海罚〔2024〕1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6-1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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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仙游县辉煌渔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渔港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22786924474T。

  法定代表人:王喜文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对位于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的渔港改变用海类型进行围填海建设,2012年12月完成建设。你公司违法用海行为共涉及三块海域:1、S5区域擅自改变国海证093570025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批准用途和用海方式填海造地面积为0.2169公顷;2、S6区域擅自改变国海证093570025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用途和用海方式建设水产养殖池、堤面积为2.1625公顷;3、S7区域未经批准利用海域填海建设地磅管理房(一层)面积为0.0110公顷。

  你公司对S5区域、S6区域的用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海类型和海域用途;对S7区域的用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填海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1、仙游县农业局移送的《仙游县辉煌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用海方式和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卷宗;2、厦门海事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72行初22号);3、《接受调查通知书》;4、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5、询问现场照片;6、测绘委托书、委托合同、测绘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8、违法海域现场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和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海警﹝2023﹞10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S5区域用海行为处以“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的罚款”,即268413.75元罚款。

  2、对你公司S6区域用海行为处以“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的罚款”,即178406.25元罚款。

  3、对你公司S7区域用海行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即9075元罚款。

  以上对你公司总计罚款4558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擅自改变用海类型和海域用途的S5、S6区域;

  2、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S7区域建设地磅管理房非法占用的海域;

  3、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仙游县自然资源局财务与资金运用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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