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1116-2500-2022-00021
- 发文机关: 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2-08-30
- 发文字号: 仙政建〔2022〕207号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8-30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责任股室、局属责任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超备案价对外销售
新建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价格公示制度,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以及相关证照、审批文件等信息。折扣促销前价格不得超过已报备并公示的预售价格,对外宣传或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合同网签。
二、加强内部销售人员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不得采用虚假信息误导、诱导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引导购房人了解相关公示信息,同时让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示范文本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对外张贴公示。
三、规范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前,应当取得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或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相关内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包括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存入监管账户;未按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的,暂停该企业商品房合同网签并锁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资金拨付功能。
五、防范房地产领域养老诈骗
自2022年起,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增加涉及养老诈骗方面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开发企业或房产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租代售等方式,或以承诺升值、投资回报等为名实施诈骗的具体违法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代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以“养老地产”“养老投资”为名虚假宣传的销售项目,不得在销售现场、机构门店、互联网平台、APP软件等推广宣传渠道发布以“养老”为名的虚假房源销售信息。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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