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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4﹞19-5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4-07-1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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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唐某江,男,瑶族,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大田寨村***号,身份证号:4524********717,单位名称: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华都检正检测有限公司)。

  本机关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对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质量抽检中发现,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华都检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邱招富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枫亭镇中闽好生活超市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SBG2300590),经专家组成员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你作为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华都检正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立案。 

  经查明,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华都检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邱招富委托鉴定检测出具的仙游县枫亭镇中闽好生活超市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SBG2300590),经专家组成员认定存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华都检正检测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于某光,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某坛、曾某有、唐某江。福建省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华都检正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检验检测报告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3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委托人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资质证书1份、全部构件计算书1份、房屋可靠性鉴定合同书1份、仙游县枫亭镇中闽好生活超市房屋可靠性鉴定方案1份、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委托书1份等。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19-5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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