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3T,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鲤南片区**号地**号楼***房,法定代表人:史*阳,身份证号:3503***********192。
由日常检查发现,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仙游县旷宇大厦-A地块(1#、2#楼)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仙游县旷宇大厦-A地块(1#、2#楼)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工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仅住宅部分有投入使用,商业部分及地下部分未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1份、现场照片2张等。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建听告﹝2024﹞33-1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572000元(伍拾柒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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