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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3﹞3-4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3-05-1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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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杨*

  所属公司名称: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号**栋**层**号

  经查实:你公司在参与仙游县第二道德小学综合楼工程投标过程中,存在软硬件信息明细中计价软件加密序列号、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其他投标人的信息雷同。依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并于4月19日告知,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2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内容,经调查复核,该公司与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由同一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询证函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即2105.75元罚款的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一般缴款书,到仙游县建行(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549号)将罚款上缴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款收缴户头(户名: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款收缴户;帐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7 ;开户行:仙游县建行)。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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