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丽,女,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后堡村星潭二座半**号,身份证号:350***********3125,单位名称: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
由日常检查发现,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11#办公楼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11#办公楼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当事人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毕,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郑*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莆田市北海实业有限公司11#办公楼可靠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报告1份、现场照片1份等。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32-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9592.34元(玖仟伍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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