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男,汉族,**********,联系地址:仙游县**********,身份证号:350322************,单位名称: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省监督平台进行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在参与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霞桥社区)开评标过程记录的投标文件信息中,福建省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清单类型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密、编制、递交类型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的情况,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霞桥社区)开评标过程记录的投标文件信息中,存在福建省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单类型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密、编制、递交类型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三码均相同的情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的雷同判定规则,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霞桥社区)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1份、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枫亭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霞桥社区)雷同情况说明回复函1份。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36-4号),并于12月5日直接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2356.76元(贰仟叁佰伍拾陆元柒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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