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锐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FQ0N,单位地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香江明珠*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号:350***********7113。
该案件经上级交办,福建锐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监理单位存在监督上报不到位的问题,涉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福建锐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监理单位存在监督上报不到位的问题,涉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2024年8月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17个污水检查井已整改,除了5个无法整改外,其余12个已整改到位。
当事人福建锐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施工现场照片若干份等。
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建设单位赖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涉及坂头村项目问题清单整改说明1份。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40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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