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火,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上门**号,身份证号:350***********4372,单位名称: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该案件经上级交办,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原设计58个内径1000mm污水检查井中,有17个实际施工为内径700mm,涉嫌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原设计58个内径1000mm污水检查井中,有17个实际施工为内径700mm,涉嫌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火。2024年8月福建省德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对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17个污水检查井进行整改,除了5个无法整改外,其余12个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施工图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设计图纸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整改材料1份、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施工现场照片若干份等。
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赖店镇坂头村)建设单位赖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涉及坂头村项目问题清单整改说明1份。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39-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3447.75元(叁仟肆佰肆拾柒元柒角伍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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