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楼*江,女,汉族,联系地址:光泽县************,身份证号:352101************,单位名称: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上级交办发现,在参与仙游县园庄云峰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记录的投标文件信息中,存在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编制、递交、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的情况,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仙游县园庄云峰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记录的投标文件信息中,存在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编制、递交、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三码均同时存在一致的情况,因此符合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的雷同判定规则,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楼*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仙游县园庄云峰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雷同情况说明回复函1份,仙游县园庄云峰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开标室现场录音录像视频2个,开评标系统分析案涉两家投标单位存在软硬件信息雷同的相关记录照片2张,仙游县园庄云峰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中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内资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37-4号),并于2025年1月2日邮寄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当事人的要求,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1127.40元(壹仟壹佰贰拾柒元肆角零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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