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全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1K,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梁厝路*号华雄大厦*号楼**层****,法人代表:林*,身份证号:350***********211X。
2024年10月17日接到举报,福建全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仙游县木兰国际学校(一区)工程项目的监理中标单位,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并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招投标及负责现场监理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福建全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为仙游县木兰国际学校(一区)工程项目的监理中标单位,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收取举报人招投标保函费用50元,并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招投标及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存在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规定。福建全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4份、仙游县木兰国际学校(一区)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仙游县木兰国际学校(一区)工程投标文件1份、总监变更通知书1份、工程项目监理经营与管理合作协议书1份、转账记录截图1份、聊天记录截图若干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建听告﹝2024﹞38-1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5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但基于该案证据清晰,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900000元(玖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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