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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4﹞41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03-1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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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仙游县爱心儿童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3222934998871,单位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来洋社区(仙游县残人联合会康复大楼二、三两层),法定代表人:林娟,身份证号:350322********1540。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仙游县爱心儿童培训中心投资建设的仙游县爱心儿童培训中心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建设的仙游县爱心儿童培训中心开工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完工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该场所2022年投入使用,此次装修改造过程中未停止使用,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仙游县爱心儿童培训中心于2024年12月30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

  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4﹞41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31216.25元(叁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贰角伍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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