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132388,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综合办公楼101-103室,法人代表:陈俊栋,身份证号:350321********2275。
2024年11月27日,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蜚山安置区二期(仙游县PS-2022-6号地块)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个别吊篮操作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经核实,该项目仅有部分工人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人未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便上岗。进一步调查发现,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8日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但未进行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蜚山安置区二期(仙游县PS-2022-6号地块)在建设过程中,当事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篮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2024年9月8日,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21名工作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班组学习培训。当事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提交工程反馈单,对当日无证吊篮作业人员进行退场处理或岗位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高处作业吊篮班组培训资料1份、责令整改通知单1份、工程反馈单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听告﹝2025﹞3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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