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斌,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许厝村许厝*号,身份证号:3505***********033,单位名称:莆田市三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案件由上级交办,莆田市三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仙游县三凌广场的建设单位,在仙游县三凌广场升级修缮工程完工后存在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莆田市三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仙游县三凌广场升级修缮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向莆田市三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整改,3月13日,当事人莆田市三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与施工单位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单。莆田市三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许*斌,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程预算书1份、审查报告书1份、三凌广场升级修缮工程施工图1份、项目竣工验收单1份、工程结算汇报单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4-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343.89元(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捌角玖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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