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J2T,单位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塔铜兴大道*号中天御景*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刘*普,身份证号:1301***********710。
该案件由上级交办,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仙游县三凌广场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取得施工许可证仍然继续对仙游县三凌广场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在仙游县三凌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工程结算汇报单1份、工程结算单1份、三凌广场升级修缮施工日志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5-1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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