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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5﹞ 6-2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06-0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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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张*,女,汉族,1986年1月17日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身份证号:35032119**********,单位名称:福建省立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纪委的移送函,其中提到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游洋镇试点天马村)项目“监理(纵横互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福建省立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单位不正确履职,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经介入调查,发现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游洋镇试点天马村)存在以下问题:1.主、支干管砼路面拆除及修复未履行“完整”变更手续(为无效变更);2.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偷工减料;3.天马村“石门食府”后门附近检查井井筒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直径1000mm的混凝土预制检查井,现场实际检查井井筒为450mm塑料井筒;4.天马村内石门自然村多处支管未按设计图纸要求,直接外挂路旁、水沟,裸露在外;大部分接户管未埋地、未固定、直接裸露在外。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游洋镇试点天马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福建省立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当事人为福建省立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2份、移送函1份、劳动合同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整改通知单1份、工程反馈单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6-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3495.86元(叁仟肆佰玖拾伍点八六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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