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方*舜,男,汉族,1958年04月21日生,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号,身份证号:350322************。
该案件由投诉举报发现,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中国石艺文化城项目存在部分底板和底板梁现场施工图纸与图审图纸不一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为中国石艺文化城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存在部分底板和底板梁现场施工图纸与图审图纸不一致的行为,本案当事人方*舜在该项目建设期间作为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闽0322行审20号1份、《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闽0322行审21号1份、《福建省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闽0303行初18号1份、《败诉风险告知书》1份、《行政处罚撤销案件决定书》(仙政建撤决〔2024〕13号)1份、询问笔录1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仙公(治安)不立字〔2021〕00004号)1份、《检测报告》2份、《委托书》及相关笔录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建听告﹝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7500元(贰万柒仟伍佰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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