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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男,汉族,1991年02月04日生,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身份证号:35032219********** ,单位名称: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省驻守一季度督导发现,国城锂电科技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办公楼、门卫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高支模一侧落地架未设置连墙件且安全网未设置;2.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支模),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经介入调查发现,国城锂电科技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办公楼、门卫现场部分高支模因造型问题个别连体件跟高支模相连;由于二次构造梁施工,将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支模)提前拆除,后未及时按照施工方案及时恢复。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国城锂电科技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办公楼、门卫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国城锂电科技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办公楼、门卫项目于2025年5月26日提交工程反馈单,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毕。当事人为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1份、高支模专项方案1份、工程反馈单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10-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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