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5﹞13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08-12 17:07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当事人: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17341080T,经营场所:仙游县枫亭工业区,法人代表:黄**,身份证号:350322********0029。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特种陶瓷生产线扩建项目-15#厂房,涉嫌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建设的特种陶瓷生产线扩建项目-15#厂房开工日期为2022年6月18日,完工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验收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存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2025年7月14日我局经现场评定,对特种陶瓷生产线扩建项目-15#厂房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结论为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竣工验收报告1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1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13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