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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5﹞ 14-1 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08-2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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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5673695J,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宝峰街693号,法人代表:陈玉熙,身份证号:35032219**********。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350322-28-A-45地块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已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二维码(生产流水号)无效,生产数量与现场实际数量不符,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日期与数量不符,数据造假。经核实,该项目在检查前,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无法提供混凝土检测报告。经介入调查发现,其存在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350322-28-A-45地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经理陈世权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该项目于2025年2月27日已提交工程反馈单,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2份、检测报告2份、责令改正(局部停工)通知单1份、工程反馈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建听告﹝2025﹞14-1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160000.00元(拾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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