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5﹞2-2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01-26 15:47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当事人:郑*志,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乌石村安边**号,身份证号:35032**********03X,单位名称:福建省恒缘服饰有限公司。

  该案件由上级交办,福建省恒缘服饰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福建省恒缘服饰有限公司4#厂房工程存在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福建省恒缘服饰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福建省恒缘服饰有限公司4#厂房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当事人为保证结构安全可靠性符合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检测报告,建筑可靠性评级均为Ⅱ级,并已整改到位。福建省恒缘服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郑*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程预算书1份、土地产权证明1份、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1份、工程结算书1份、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检测报告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建听告﹝2025﹞2-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0416.08元(贰万零肆佰壹拾陆元零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