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桂,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号*号楼,身份证号:3523***********015,单位名称: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案件由上级交办,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个人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个人的行为。目前该分包合同内容已完成,班组已于退场。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林*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钢管脚手架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模板及支撑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班组退场承诺书2份、工资支付凭证等主要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17-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119.8元(壹佰壹拾玖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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