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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建罚﹝2025﹞20-2号

来源:县住建局 时间:2025-09-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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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郑*梅,女,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石马街*号,身份证号:35032**********147,单位名称: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该案件由县纪委转办,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大济镇组团)汾阳村七期新建污水管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初步判断,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大济镇组团)汾阳村七期新建污水管网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分别为项目经理林*棠、技术负责人王*勇、安全负责人王*斌、质量负责人王*军,在施工过程中,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进行管理,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涉嫌转包。根据施工合同,仙游县木兰溪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大济镇组团)汾阳村七期新建污水管网项目合同价为56.9665万元,实际施工组织人蔡*锋向当事人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2%管理费,合计1.1万元,该管理费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福建宇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郑*梅,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佐证:询问笔录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员工花名册1份等。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建罚告﹝2025﹞20-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42.42元(壹佰肆拾贰元肆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交纳或者通过支付宝交纳(详看通知书表格下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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