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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2015学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 ”学校自评和县级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0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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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教督20157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2014-2015学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 ”学校自评

和县级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中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的通知》(闽教督〔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县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14-2015学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自评和县级督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对象

各中小学。

二、时间安排

(一各中小学务必于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办学行为“五规范”自评工作。

(二县级督导评估时间:2015年4月20-24日,组织专兼职督学对各自挂牌学校进行督查,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1),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文件依据

关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通知》(莆政教督〔2010〕10号(附件2)

四、自评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

各中小学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关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通知 》(莆政教督〔201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及工作重点,并落实于教育教学管理中。

(二)要扎实开展自评。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检看重要内容之一,各中小学务必高度重视,要成立自评小组,对照《莆田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细则(试行)》标准,从“规范课程设置”、“规范作息时间”、“规范评价考试”、“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教学用书管理”等五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评,填写《自评表》,形成自评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问题与努力方向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整改,促进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五、县级评估对象与评估内容

(一)督导评估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

(二)评估内容。

“规范课程设置”、“规范作息时间”、“规范评价考试”、“规范招生行为”和“规范教育用书管理”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规范课程设置”和“规范招生行为”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详见《莆田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莆政教督〔2010〕10号)。

六、上报材料要求

1、材料上报截止时间:2015年4月15日。

2、上报材料项目: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格式见附件3)的电子邮件发送xyxjydds@126.com邮箱即可(书面材料一式3份,交由挂牌督学上报)。

3、各中心小学所辖基层小学上报材料由中心小学收齐后一并上报,请各中心小学务必要造册统计后按时上报。其他学校上报材料直接上报县教育督导室。

4、材料收集地点:县教育督导室411室。

 

附:1. 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整改通知书

 2. 关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通知

        3. 仙游县  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自评汇报材料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5年4月2日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附件1:

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整改通知书(编号:    

 

           学校: 

经查,你学校存在以下问题:

 

 

 

 

 

 

 

 

 

 

 

 

 

 

 

对以上问题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整改情况于本意见书下发    日内书面报送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督导学校,一份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存档)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莆田市教育局

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莆政教督[2010]10号


 

关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文教局)、教育督导室,市直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中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的通知》(闽教督[2010]13号)要求,现将我市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闽政办[2010]13号文件确定的办学行为“五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具体评估要素按闽教督[2010]13号设定的《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要点》由5项A级指标、22项B级指标组成。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

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

三、督导评估的方式

督导评估衔接我省现行的“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坚持三年一轮常规性督导与每年的随机督导相结合,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督导与规范办学行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各校每学年初组织人员对上学年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同时对照《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要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按照隶属关系,市、县(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组织对所辖学校进行随机督导评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师生访谈、随堂听课等方式进行,督导评估的情况当场进行反馈并填写督导意见表。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抽查县区若干个学校。

四、督导评估的结果认定和应用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实行定性评估,评估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经督导评估,学校办学行为B级指标90% 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方可认定为合格,低于90%的认定为不合格。

督导评估情况由市、县(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形成正式文件在一定范围通报,同时抄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作为学校绩效考评,落实闽政办[2010]8号和莆教[2010]综22号文件规定,实施教育奖惩制度提供依据。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整改的意见建议,有关被督导的学校要认真研究,制定限期整改的方案,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实施督导评估的市、县(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不得参评素质教育先进校(合格校)、文明学校,初中校取消向达标校输送定向生的资格,学校及其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已经获得素质教育先进校(合格校)的先予黄牌警告,若整改不到位,取消其素质教育先进校(合格校)称号。 

五、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教育局(事务办、文教局)、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教育督导室负责。

 

附:莆田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莆 田 市 教 育 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办学行为  督导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

莆田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A1

B1.全面执行省颁课程方案,学校课程表向社会公布。

1、根据省颁课程方案制定和实施学校课程方案。

2、课程表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页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B2.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尤其要严格执行科学、艺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课程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课时规定。

1、按照课程方案规定要求,开齐各类课程,开足各门课程课时(非学校因素除外)。

2、体育、科学、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安排和实施落实到位。

B3.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1、体育课、课间操(早操)、眼保健操合理安排并得到落实。

2、因地制宜组织全体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3、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1小时。

B4.无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1、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无随意加深课程难度。

2、按照教学计划进度开展教学活动,无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3、有关课程、课时因改革实验需调整设置的,按规定申报并得到审批。

4、不存在教师之间随意调课的现象,教师因工作需要或病假等原因,课程的暂时调整符合教学管理规定要求,手续完整。

B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

1、学校不得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2、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违教育规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禁止的各种比赛、竞赛活动。

3、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行奥数竞赛。

B6.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分科分班。

在高二年级之前,学校或年段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的分科或分班。

A2

B7.科学制订校历和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小学一、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周34课时,高中每周35课时,中学每课时45分钟;学生每天在校的活动总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1、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历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校历。

2、科学制定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总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学校合理安排寄宿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时间。

4、小学、初中每周课时节数和每节课教学时间安排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因改革实验需要实行长短课的,按规定上报并经审批后实行。

6、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合理安排小学和初中每节课时间,每周课时数和每天教学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B8.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1、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2、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3、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5小时以内。

(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以一般学生的作业时间衡量)

B9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1、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2、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和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B10.寄宿生晚自习每天小学不超过1.5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

1、学校合理安排寄宿生的晚自习时间,加强统一规范管理。

2、寄宿制小学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5小时。

3、寄宿制初中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B1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1、教师人人有不从事“有偿补课”的师德承诺。

2、严禁教师占用学生节假日等休息时间从事“有偿补课”。

3、学校制定有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和教育处罚措施,与绩效工资有机挂钩。

A3

B12.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各学科考试及格率均应达到80%以上,全科及格率应达70%左右。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课堂短时间的临时性测试除外)。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的单科及格率在80%以上,全科及格率在70%以上。

3、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举行的学科考试活动。

B13.小学阶段学业评定应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1、小学阶段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2、学生评语注重体现对学生进步发展的肯定和鼓励。

 

B14.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不炒作宣传高(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等情况。

1、初中阶段学生素质发展性综合评价实行学业成绩加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

2、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教师或班级下达考试升学指标任务。

3、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唯一依据。

4、严禁教师公开和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5、学校没有炒作学生高考(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的行为。

 

 

 

 

 

 

 

 

 

 

 

 

 

 

 

 

 

 

 

 

A4规

B1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或免试就近划片电脑派位入学。不得拒绝招收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的正常入学要求。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

3、学校不得违反上级教育部门招生规定提前招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不得与学生的学科竞赛成绩或特长评级相挂钩。

5、学校不得违规进行计划外招生。

B16.严禁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校内设往届高中毕业生补习班,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招收往届毕业的插班生。

B1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需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

1、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

2、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需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

B18.公办中小学不得违规招收“借读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1、公办中小学招收“借读生”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

2、严禁在“借读生”招生工作中进行违规收费。

3、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B19.在校生辍学率小学低于1%,城区初中辍学率低于2%,农村初中辍学低于3%

1、小学在校生辍学率低于1%

2、城区初中辍学率低于2%

3、农村初中辍学低于3%

B20.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

1、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籍管理。

2、招收“借读生”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

3、学校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规范电子学籍网络管理。

A5

B21.加强教学用书征订管理,根据学校课程计划征订相应教科书,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

1、学校应在省颁的《教学用书目录》内征订教科书。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外的教科书。

2、学校应按照规范程序和渠道向相关教材发行部门订用教科书。

3、学校应按照设区市教育部门公布的教材版本选用教科书。

B22.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不得超出本设区市审读推荐的版本和品种范围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

1、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

2、学校应根据市级公布的教辅资料审读推荐目录,自主确定其中一个版本向学生推荐,不得向学生另行推荐或多推荐。

3、教辅资料坚持学生自愿订用原则,严禁学校和教师统一组织、强行要求或指定书店要求学生购买。

4、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资料。

 


附件3

仙游县 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

 

二0一五年四月

 


目    录

 

1.仙游县    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自评报告  

2.仙游县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自评表


仙游县   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自评报告         

 

 

 

 

 

 

 

 

 

 


仙游县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自评

学校(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学校自评情况

佐证材料

自评

结果

复评

结果

A1

B1.全面执行省颁课程方案,学校课程表向社会公布。

 

 

 

 

B2.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尤其要严格执行科学、艺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课程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课时规定。

 

 

 

 

B3.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B4.无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B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

 

 

 

 

B6.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分科分班。

 

 

 

 

 

A2

B7.科学制订校历和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小学一、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周34课时,高中每周35课时,中学每课时45分钟;学生每天在校的活动总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B8.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B9.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B10.寄宿生晚自习每天小学不超过1.5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

 

 

 

 

 

B1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A3

B12.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各学科考试及格率均应达到80%以上,全科及格率应达70%左右。

 

 

 

 

 

B13.小学阶段学业评定应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B14.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不炒作宣传高(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等情况。

 

 

 

 

 

A4

B1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B16.严禁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1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需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

 

 

 

 

 

B18.公办中小学不得违规招收“借读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B19.在校生辍学率小学低于1%,城区初中辍学率低于2%,农村初中辍学率低于3%。

 

 

 

 

 

B20.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

 

 

 

 

 

A5

B21.加强教学用书征订管理,根据学校课程计划征订相应教科书,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

 

 

 

 

 

B22.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不得超出本设区市审读推荐的版本和品种范围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

 

 

 

 

 

自评组成员(签名):                                              自评评定结果:

督      学(签名):                                              综合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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