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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督学责任区制度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6-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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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督学责任区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构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督学工作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保障长效机制,规范中小学及幼儿园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决定在全县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丰富教育督导内涵,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建立服务型、发展型督导评估机制的必然选择;是建立健全教育监控机制,确保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得到切实执行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学校管理、提升办学水平的有效举措;是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机制。

二、合理设置督学责任区和配备督学人员

督学责任区按照地域相邻、方便督学规范运行、制度管理的原则和覆盖区域内所有公民办中小学的要求,结合全县乡镇和学校网点布局。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设2-3名专职督学和若干名兼职督学组成,由组长负责组织对责任区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开展经常性的随访和督导工作。责任区督学人员具体分工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发文通知。

三、责任区工作职责

(一)责任区政府、县教育行政及教育督导部门职责

1、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工作,及时了解工作状况,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督学反映的情况、问题与建议。

2、积极支持责任区督学工作,向督学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责任区督学工作进行目标考评,结合全县教育工作会议,每年对优秀的责任区督学一并进行表彰奖励。

(二)责任区督学职责

1、责任区督学受县政府督导室的领导,依法依规行使督政、督学职权,履行职责。

2、对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3、指导帮助责任区内学校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指导责任区内学校开展发展性督导评估,跟踪掌握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5、对责任区内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6、对危及学校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督导。

7、加强对薄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与服务,促进均衡发展。

8、定期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责任区督导工作报告,及时推行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认真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责任区督学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责任区督学工作程序

    1、出示证件,说明督导目的和程序。

  2、通过明察暗访、随堂听课、走访师生、家长和乡村干部群众、查阅资料、实地察看、问卷调查、参加活动等方式采集信息。

   3、如实填写相关记录表册。

    4、及时作出督导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被督导检查学校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根椐需要与被督导学校交换意见,被督导学校负责人签字认可有关督导结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责任区督学工作要求

1、每位责任区督学每学期参加督导不少于4次,其中开学初不少于1次,每学年应对责任区内的所有学校督导1次以上,努力实现全覆盖。督查时间一般应在学校正常工作日。

2、每位责任区督学每学期向教育督导室至少提交1份责任区督导工作报告或随访报告,每学年形成阶段督导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学活动情况、学校典型经验和主要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每年度12月份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责任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作为年终考评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

3、责任区督学每次督查后要下发《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整改通知书》,针对督导活动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随机督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做到敢于督促,善于指导。要以坦诚和有效指导,赢得被督导学校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着力提高督导的水平。

5、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责任区督学的管理

(一)责任区专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聘任,兼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具有督导室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每位督学在区域内开展督查活动时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区督学要在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每次督导检查须事前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但事前不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每次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提供的各种宴请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督学行为规范,对督导结果负责。

(三)督学责任区要建立督学学习、培训制度。督学责任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责任区督学的学习或联席会议,定期总结、交流工作,促进责任区督学提高政策水平和督导能力。

六、督导结果的运用

(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督导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并定期通报公布本县域内的教育督导情况。

(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注重运用督学责任区的督导结果,将责任区督学一致认定的事实材料和评定结果,作为对学校和校长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和记功问责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对违规办学现象的查处力度,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无故不执行责任区督学提出的合理化督导意见或阻挠、拒绝责任区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督学责任区的实施与保障

各乡镇、各学校要充分认识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学校监督、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确保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县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教育督导工作,为责任区督学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本督学责任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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