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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10-0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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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认真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创新教育督导制度,加快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学校督导管理体制,促进中小学校进一步确立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地位,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
    一、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全省教育工作重点逐步由注重规模扩大、条件改善向内涵发展、质量提高转变。教育督导必须顺应形势发展,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校深入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有利于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常化监督指导,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改革教育教学,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掌握学校常态化的教育教学情况,增强教育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督导责任区的建立
    各地要认真总结督导责任区试点工作情况,结合实际逐年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面上推行,2014年前各县(市、区)全面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
    1.督导责任区的范围。督导责任区工作范围原则上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全面覆盖辖区内中等及以下公(民)办学校。
    2.督导责任区的划分。各地要根据所属学校分布情况,按区域或学校类别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学校总数不超过20所。义务教育阶段要以学校“小片区管理”为基础划分责任区。
    3.责任区督学的选聘。各地现有在编督导人员要全部纳入工作安排,承担督学任务。在现任兼职督学队伍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聘有学校工作经验,符合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教育行政人员、教科研人员、学校班子成员、骨干教师为特约督学,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专业化程度高、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督学队伍。每个责任区派驻2名督学,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区督学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家长、学生反映情况。
    三、责任区督学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等情况以及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随机性督导检查。
    2.对区域内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
    3.对责任区内接受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后的学校,指导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4.对危及学校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及时进行督查,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5.准确把握中小学校的办学状况、发展动态,调查研究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发现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典型经验。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汇报工作,真实反映学校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
    6.认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重点
    省级建立督导责任区联系指导制度,由专兼职督学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对市县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随访督导,抽查学校。市级负责县(市、区)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的督查、指导,抽查县(市、区)所属学校;对直属学校开展随机督导(直属学校多的地方应建立督导责任区)。县(市、区)负责督导责任区建设,并认真实施,形成“以县为主、分级负责”,覆盖全省的督导责任区网络。
    五、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方式与要求
    1.工作方式。责任区督学主要以随机督导方式深入学校,通过明察暗访、随堂听课、座谈访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常态下的学校管理、办学行为、教学秩序、课程实施等方面情况。责任区督学随访学校可不事先通知。
    2.工作要求。责任区督学每学期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不得少于2次。除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外,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要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同意后进行。责任区督学进校督导要出示有效证件或教育督导机构介绍信,并说明来意,提出要求。学校必须接受督导,不得拒绝。
    责任区督学要重视总结学校的工作成效与经验,倾听学校意见,收集学校反映的困难问题,依据《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实际,与学校共同研究,寻求解决途径与办法。
    责任区督学经常性督导结束时,必须认真填写《学校督查情况记录表》,并向学校进行口头反馈,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责任区督学提交的报告,综合分析学校申辩意见,分校或综合下达督导意见书。学校据此制定方案,实施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六、科学处理经常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综合督导的关系
    责任区督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校情况,合理安排经常性随机督导活动。要针对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适时开展随机督导,促进学校薄弱环节的整改;专项督导、综合督导过程中,应结合经常性督导结果,全面客观评价学校工作,努力构建经常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综合督导相互补充、有机衔接的学校督导制度体系。
    七、督导责任区工作的保障与管理
    1.加强督导责任区工作的领导。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是教育督导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人员调配、条件改善、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保证督导责任区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强督导责任区工作的管理。责任区督学隶属同级教育督导部门管理,向同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区督学的义务和权利,规范督导行为,并将责任区督学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召开督导责任区工作会议,研究督导责任区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组织责任区督学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督导水平。
    3.建立督导结果的应用机制。督导结果运用是发挥督导机构行政监督职能、保障督导实效性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督导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责任区要及时跟踪被督查学校整改提高情况,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发展。对主观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向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约谈或问责建议。
    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督学责任区制度纳入“对县督导”等综合督政内容,并适时进行专项督导。
     
      
                                                    福建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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