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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游县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4-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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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仙游县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各学校:

为加强我县督学队伍建设和管理,现将《仙游县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年4月20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年4月20印发


仙游县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县政府教育督导队伍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以下统称督学),是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领导组织,依法履行教育督导的公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督学是指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督学需为教育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由县教育督导室统一调配,并报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条 兼职督学可从教育系统在编在岗人员或退居二线的校长中选拔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县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有积极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愿。

(二)善学乐学,熟悉把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总结概括、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五)专兼职督学除以上基本条件,还需具备:

1.具有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2.中学应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担任中学处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小学应具有一级教师职称,担任小学处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职业学校应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担任学校处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幼教应具有一级教师职称,担任幼儿园园长助理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

3.在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德育工作、教学工作、艺术教育、体育卫生工作、安全工作、教师发展、经费与资产管理、师生评价、教育质量评价、学校内涵发展等某一专业领域在县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条 县专职督学任命程序:

县专职督学由县教育局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以及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需求确定岗位人数及推荐人选,填报《仙游县人民政府专职督学任职表》,报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县兼职督学推荐与聘任程序:

(一)兼职督学人选确定,原则上由教育督导室在督导工作过程中物色推荐对象,征求原所在单位意见和本人同意。

(二)经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教育督导室颁发聘任证书及督学证。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任期届满,如需续聘,将重新颁发聘任证书并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证进行注册管理,如无续聘,自动解聘,注册期满的督学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督学任期内若有特殊原因,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挂牌责任督学从县专、兼职督学中聘任,每年年终进行工作实绩考核。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性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二条 县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我县教育现代化发展出谋献策;

(二)参加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调研等活动,并提交相关的督导评估报告或调研报告;

(三)监督被督导单位问题的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四)对我县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性文件;

(六)完成县政府、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参加督学业务培训,督学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时,培训工作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问卷调查等活动;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奖惩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五)获取督导工作需要的报刊、文件、资料;

(六)督学参加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从县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七)督学培训经费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列支,由县财政拨给。

第五章  工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县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出示督学证,并实行区域或同校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挂牌责任督学在一个督学责任区内工作超过三年的,原则上进行督学责任区交流。

第六章  总结与表彰

第十六条 专兼职督学定期向县教育督导室提交工作总结,教育督导室每学年对督学工作进行考核,评选优秀挂牌责任督学和先进督学责任区,并进行表彰。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接受并受理督学聘任过程中和督学工作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县政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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