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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4-2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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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

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的通知

各学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实效,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学校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仙游县教育局关于第二轮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通知》(仙教〔2016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的督导评估项目

我县教育督导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经常性督导评估(含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及责任区督导,下同)。

二、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的范围

我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各类督导评估涉及到的各级各类学校。

三、督导评估结果等次划分

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按年度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督导评估总得分率达90%以上为优秀,总得分率80%以上为良好,总得分率65%以上为合格,总得分率在65%以下为不合格。有综合督导评估的年度,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将综合督导评估得分率与当年度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总得分率按照一定权重计算,确定学校该年度督导评估总得分率,其中综合督导评估得分率占年度督导评估结果得分率70%,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评估得分率占30%。没有综合督导评估的年度,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以当年度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总得分率确定相应等次。

四、督导评估结果运用方法

1.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学校年度督导评估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时通报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并向社会公示。

2.督导评估结果与学校荣誉挂钩。上一年度督导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各级各类学校方可申报县级及其以上级别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上一年度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各级各类学校方可获得参评省市“实施素质教育优秀学校”及省市级“文明学校”推荐资格。

3.督导评估结果与学校校(园)长绩效考核挂钩。上一年度督导评估结果列入校(园)长绩效考核指标。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该学年度校(园)长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4.督导评估结果与校(园)长任免等挂钩。因内部管理不善致使上一年度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对校(园)长进行诫勉谈话,在整改期限前整改不力的,按照组织程序免去校(园)长职务;因外部原因导致上一年度督导评估结果“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前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对校(园)长进行适当调整,该学年度校(园)长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试用期则不予以转正。上一年度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学年度校(园)长不能参与县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校(园)长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教育督导室参与学校班子考核评议,并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和班子履职考核情况提出任免意见和建议。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420



仙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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