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指导协调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稳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小学布局调整。
(四)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儿教育等工作。依法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党校)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五)主管全县教师工作,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并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职务制度和表彰奖惩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六)负责全县教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审核申报教职工劳动工资变动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加工作。
(七)管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教育系统干部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
(九)负责管理教育系统人事档案。
(十)负责办理教育经费的年度预决算手续。管理财政下达的各类教育事业经费。审核本系统财务与基建。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参与安排使用城镇教育费附加,协同财政部门督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依法依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开展社会集资和创办各级各类教育基金会。
(十二)负责和指导全县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实施教育资源库和网站,县区城域网、学校校园网建设,实现与互联网的联接。
(十三)管理全县成人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考试工作。主管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负责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十四)根据社会力量办学的类型,分别承担社会力量办学的备案、审批、审核、呈报等事宜,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指导教育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六)抓好勤工俭学;指导、扶持、发展校办产业。规范管理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
(十七)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文化艺术、普法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八)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综合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抓好安定和稳定工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协同政法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查处违纪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受理来信来访。
(二十)配合计生部门抓好教育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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