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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总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仙游县教育局 时间:2012-04-2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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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军队有关法规、制度,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军车驾驶员(包括武警驾驶员,下同)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  
(一)抄告内容。军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应记3分(含)以上的违章行为,以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或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抄告记录。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需要实施抄告的,由执勤交警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附件1);对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实施抄告的,由交警大队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被抄告的军车驾驶员应当将《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的第二联上交单位主管领导。  
(三)抄告转递。交警支队要在每月月初按军队各大单位(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武警部队,以军队车辆驾驶证核发机关加盖印章所示的单位区分)将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汇总一次,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附件2);直接邮寄或传真给军队各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简称军交通运输部,下同)军车监理所(站)(附件5)。  
(四)处理反馈。军队各大单位军
交通运输部于当月底前将情况通报给违章驾驶员所在部队车辆驾驶证核发机关。部队车辆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及时组织处理,并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反馈表》(附件3)于每月底前邮寄或传真给发出抄告的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军队大单位军交通运输部。抄告的交警支队在两个月内未收到军队车辆驾驶证核发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可直接向军队大单位军交通运输部再次抄告或投诉。军车驾驶员对违章抄告内容有异议时,车属单位自接到《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后,三日内可向有关交警大队提出复议。军队大单位军交通运输部每季度汇总、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统计表》(附件4),向所属部队通报一次情况,并报总后军交通运输部备案。  
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新的办法未颁发前,按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驻军军
交通运输部门(驻军牵头单位由大军区军交通运输部指定)要加强对实施抄告工作的领导,联合成立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军地交通管理协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分析研究形势,协商解决问题。纠正各类军车交通违章行为,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二)各部队要加强对军车驾驶员和军车的管理。要教育军车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执法。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被交警纠正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发生有妨碍交通的行为。对有不同意见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解决。  
上路行驶的军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军车号牌并保持车容整洁。军车驾驶员应当着装整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行车执照、车辆驾驶证。军用特种车辆还应当携带全军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车辆警报器、警灯准用证》。严禁私装、滥用警灯、警报器和挪用、出租、出借军车号牌。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关心、支持军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军队良好形象、确保军车履行职责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军车通行创造良好条件。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部队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提供服务,确保其安全、畅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要主动疏导,确保其优先通行。交警在执勤时,要注意文明礼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  
(四)军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军队自行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军队邀请外,一般不进入营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对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一般不向社会公开曝光,确需公开曝光的要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军队各大军区军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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