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河办〔2017〕27号
关于开展河长制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迎接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保质保量完成我县对乡镇级河长制工作的初步验收,根据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办法的通知》(闽河办〔2017〕2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2017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
二、人员安排
第一组
组长:黄建亮,成员:傅秋洪、陈玉峰、李润华、吴明辉、郑志力、陈文宝、黄彩胜。
第二组
组长:林瑞荣,成员:陈义柏、郑金才、龚宇光、何 峰、杨泽雄、吴宇宁、庄春荣。
三、验收办法
县河长制办公室在收到相关乡镇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并现场察看河道管理实况后,按照《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测评表》附考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四、有关事项
1、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准备好佐证材料,在10月15号前以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名义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组按照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测评表中内容,现场察看各乡镇(街道)自荐的一条示范河道和不少于20%村(居)的溪流。
3、县河长制办公室在完成对乡镇(街道)河长制的初步验收后,公布验收通过的乡镇(街道)。未通过验收的乡镇(街道),应在验收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河长向县河长(或副河长)作出说明。
附件:《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办法的通知》(闽河办〔2017〕22号)
仙游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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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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