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河办〔2017〕28号
仙游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经联席会议通过,现将《仙游县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仙游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试行)》、《仙游县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试行)》、《仙游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仙游县河长制验收制度(试行)》和《仙游县基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六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仙游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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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
仙游县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切实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实现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保障县级河长制工作有序运转,根据《仙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仙委办〔2017〕14号)精神,制定县级河长会议、县级流域河长会议、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制度。
一、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行政河长或县行政河长委托的副河长、县领导主持,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县级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县行政河长批准召开。
第三条 会议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二)研究决定河长制工作重大行动;(三)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四)县行政河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议题收集:(一)县委县政府、县级河长部署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研究的工作议题,县河长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研究后提交县级河长会议审议;(二)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提出的议题,提出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河长办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经县河长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会前准备:县河长办按照县政府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按照县政府会议的议事规则,作出会议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第七条 县级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河长办负责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向县级河长报告。
二、县级流域河长会议制度
第八条 粗溪、仙水溪、九溪、枫慈溪、大济溪、龙华溪、柴桥头溪、沧溪流域河长会议由相应的县级流域河长主持,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乡镇(街道)河长和河长办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县级流域河长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经相应的县级河长批准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条 年度工作会议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河长会议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二)通报河长制工作情况;(三)有关乡镇(街道)河长述职;(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五)流域河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内容根据议题确定。议题收集:(一)县级流域河长部署县河长办研究的议题,县河长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提交县级流域河长审议;(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提出的议题,提出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河长办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经相应的县级河长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会前准备:县河长办按照县级流域河长的部署要求,制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材料,筹备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以内部情况通报等方式印发。专题会议,按照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事规则,作出会议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河长办负责督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级流域河长报告。
三、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分管县河长制工作的县领导主持召开。县河长办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领导,县河长办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河长会议、县级流域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二)听取各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三)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四)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五)研究报请县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由县河长办办事机构草拟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分管县河长制工作的县领导审定后印发。
第十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责任人分别落实。
四、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县河长办成员、县河长办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坚持精简、效率的原则,开短会、务实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级河长的指示批示;(二)研究审定上报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三)研究审定县委县政府委托县河长办起草的规章制度以及对下级河长制机构的指导意见;(四)研究审定县级河长会议、县级流域河长会议的重要筹备事项;(五)研究审定重大行动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目标任务;(六)研究审定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指标和结果;(七)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议题收集:会议议题由县河长办办事机构收集提出,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拟办意见和理由,经专职副主任同意、主任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 会前准备:县河长办办事机构根据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安排,提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印发参会人员,供会前分析研究。紧急事项、保密事项,可在会议现场分发材料。
第二十四条 议事规则:县河长办办事机构按会议议程逐一汇报简要情况;出席会议的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发言人应当紧扣主题,言简意赅,相同意见不再重复;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对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县河长办办事机构应建立会议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记录人、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发言要点、议定事项、决议、决定等。会议结束后,县河长办办事机构应及时草拟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专职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贯彻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应成员单位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县河长办办事机构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县河长办办事机构的,由县水务局专职副主任督导抓紧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仙游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试行)
为动态了解各单位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县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仙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仙委办〔2017〕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应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县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突发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上报至县河长办。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县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县河长办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主要内容。需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河长、副河长的专报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县级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
3.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县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上报至县河长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县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县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由县河长办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县河长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刊登在《仙游县河长制工作简报》,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长制工作过程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5.县外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创新性做法、措施。
第四条 建立县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县级河长制网站专栏、县级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官方网络平台,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县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对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流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县河长办承办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
2.工作通报以县级河长制会议、《仙游县河长制工作简报》、网站专栏、县级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第六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仙游县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仙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仙委办〔2017〕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办。
第二条 县河长办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河长督办、河长办督办、责任单位督办。
(一)河长督办。县级河长对县河长办不能有效落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河长。
(二)河长办督办。县河长办负责对县级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办。
(三)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第四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事项,主要采取相关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督办。
第五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县河长办“督办函”由县河长办负责人签发;县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河长、副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长办协调。
(三)督办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县河长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县河长办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县河长办。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仙游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工作,根据《仙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仙委办〔2017〕1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能力建设、河道水环境质量、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创新、信息报送、群众满意度、督办件落实(办理)情况等指标,并分别设立相应分值。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县河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县河长办牵头,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取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明查暗访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各监测断面监测数据,结合专项督查、巡查等进行。年终考核采取全要素考核,主要听取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评分方法
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设置附加分,对于工作有创新、在国家、省、市、县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的,经认定可以酌情加分。
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时间
日常考核原则上按季度开展;年终考核时间安排在12月或次年1月。
六、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由县河长办牵头,会同县河长办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个考核工作组,负责开展年度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分工
县河长办负责编制《仙游县河长制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并组织考核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县效能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县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县发改局(县生态办)负责将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县生态补偿体系,推进县级重点项目实施。
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将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小流域以奖代补重要参考依据。
县审计局负责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
县级河长办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重点,在每年度考核方案中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考评结果与生态补偿机制、小流域以奖代补挂钩。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年终绩效考评加分奖励。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责成河长作出整改承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主要负责人将予以问责。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无故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仙游县河长制验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河长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仙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仙委办〔2017〕14号),以及市河长办《关于印发莆田市河长制信息共享等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各乡镇(街道)。
二、验收内容和标准
河长制验收内容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开展的基础性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验收标准采用100分制进行,具体标准为:
(一)工作方案到位:总分25分
1.乡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情况,得分12分。
2.乡镇河长制工作方案质量,得分8分。
3.乡镇实施方案任务细化情况,得分3分。
4.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范围,得分2分。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分30分
1.河长设立及公告情况,得分8分。
2.分段河长设立及公告情况,得分10分。
3.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情况,得分8分。
4.河长制办公室履职情况,得分2分。
5.河长公示牌设置情况,得分2分。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总分15分
1.五项制度建立,得分6分。
2.按省、市、县级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得分3分。
3.县区,乡镇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出台,得分6分。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总分10分
1.监督检查专管员履职开展情况,得分4分。
2.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得分3分。
3.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情况,得分3分。
(五)开展的基础性工作:总分8分
1.河湖名录编制,得分2分。
2.河湖名录公示,得分2分。
3.信息系统建设,得分2分。
4.其他制度建设,得分2分。
(六)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总分12分
1.河道垃圾清理及保洁,得分3分。
2.河湖管理保护执法,得分3分。
3.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得分3分。
4.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得分2分。
5.河湖水环境改善,得分1分。
三、验收时间和程序
(一)验收时间:2017年10月初。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按照验收标准,对本乡镇(街道)河长制开展自评,总分达到90分方可向县区河长办申请验收。
(二)验收程序。验收工作由县河长办牵头负责实施,县级河长办成员部门共同参与,采用双随机办法分组进行。
四、验收结果运用
1.验收不合格的,应在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由乡镇河长向县级流域河长作出说明。
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在年底考核考评中予以相应扣分处理。
仙游县基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以及违法涉河活动,根据《仙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仙委办〔2017〕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层河长,是指镇(乡、街道)级河长(以下简称镇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基层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流域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层河长是责任河道流域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河道专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违法涉河活动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流域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流域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流域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县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县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镇级以上(含镇级)河道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基层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流域的巡查力度,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旬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流域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村(居)应组织河道保洁员、河道专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流域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基层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流域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完好情况等。
第十条 基层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流域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河违章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十)是否存在违法采砂、洗砂。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县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当地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县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镇级河长,由镇级河长(镇级河长办)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基层河长(镇级河长办)可提请县级河长或县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答复该河长。
基层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 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基层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作为基层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巡查日志记录情况及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县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进行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河”严重反弹、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各级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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