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水罚字﹝2021﹞8号
当事人:茅国椿;姓别:男;身份证号:35032219620129****;
住址:仙游县鲤南镇温泉村****; 电话:1895075****。
经调查核实,2021年8月你在鲤南镇温泉支路258号处建设机井并利用机井取用地下水用于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1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7日内自行拆除抽水设备逾期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仙游县水利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帐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35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水利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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