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水罚字﹝2021﹞7号
当事人:黄建仙;姓别:男;身份证号:350*********741X;
住址:仙游县书峰乡鲤岭村*****; 电话:13********13。
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你在木兰溪鲤南玉田河段右岸兰溪首府步行桥上游穿堤铺设电力电缆管道共开挖4处,每处面积9平方米,开挖深度2米,用于铺设电力缆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3日向你下达了《仙游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2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恢复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仙游县水利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帐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35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水利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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