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水)罚字﹝2021﹞ 05号
当事人:福建恒泉供水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同 联系电话:136*****238
地址:仙游县盖尾镇政府办公楼一层105室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6年06月10日至2021年05月12日,在仙游县盖尾镇后井水库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相片8张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仙游县水利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35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水利局
2021 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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