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水)罚字﹝2021﹞ 01 号
当事人:仙游县游洋镇过洋发电站
法人代表:陈*荣 联系电话:181*****999
地址:仙游县游洋镇游洋村田螺窝溪3号
经调查核实,你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4日,在仙游县游洋镇游洋村田螺窝溪河段未经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发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取水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相片4张、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说明1份、电量电费缴纳票据3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限你单位在30日内补办取水许可证);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仙游县水利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35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水利局
2021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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