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水罚﹝2023﹞4-2号

来源:县水利局 时间:2023-07-05 17:43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被处罚人:福建省重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锐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参与木兰溪防洪工程盖尾段B1标项目投标过程中,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 、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其他投标人的信息雷同,符合《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闽水规〔2022〕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串通投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并于6月21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行为有木兰溪防洪工程盖尾段B1标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评标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七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8706.62元(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1741323元,按千分之五计算);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2935.33元(单位罚款数额58706.62元,按百分之五计算)。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仙游县水利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35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水利局

2023年7月 5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