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人: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雪燕
单位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路******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富洋村仙乾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并于10月30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纪委移交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82.64元(工程合同价款金额152066元,按百分之四计算)。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陈文清处罚款人民币608.26元(单位罚款数额6082.64元,按百分之十计算)。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仙游县水利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35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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